(2017)辽0681执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新红与被执行人丹东金地祥林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新红,丹东金地祥林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1执1044号申请执行人林新红,女,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医生,现住东港市大东管理区。委托代理人张胜伟(林新红丈夫),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丹东金地祥林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法定代表人徐培林。委托代理人史光武。上列当事人之间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054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本案按判决确定,被执行人丹东金地祥林地产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林新红购房款35万元,并自2012年9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给付申请执行人装修损失费54250元;给付案件收费3682元和鉴定费4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50.1612万元,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再无其他主张。执行费6080元已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05428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孙美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