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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2执恢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东营市润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常秀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市润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常秀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2执恢591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市润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016396-4法定代表人:郭秀云总经理被执行人常秀峰,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东营市润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常秀峰民家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2014)利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常秀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东营市润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23255元及利息55464.9元,共计178719.9元。案件受理费3874元,被告常秀峰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常秀峰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10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经向利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房产等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财产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玉华审判员 :王强儒审判员 : 杜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 巴 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