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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7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2017湘0527执20号(徐庆晖与曹宁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庆晖,曹宁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7执20号申请执行人徐庆晖,女,197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绥宁县地税局公务员,住绥宁县长铺镇地税局家属楼。被执行人曹宁双,男,1977年6月25日出生,苗族,绥宁县人民银行行员,住绥宁县长铺镇人民银行家属楼。本院在执行徐庆晖与曹宁双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执行调查,被执行人曹宁双除每月有固定工资5000余元外,现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执行曹宁双每月自愿将工资2000元交来本院,现已经缴纳8000元,而执行期限临届满,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对本案尚未受偿的债权7000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收入时,可随时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选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527执2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 文审判员 莫文召审判员 梁利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