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322民初3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志民与被告李成军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民,李成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3051号原告:李志民,男,193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哈拉道口镇。被告:李成军,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哈拉道口镇。原告李志民与被告李成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2017年7月10日,原告李志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志民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志民负担。审判员  陈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马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