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2民初3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志民与被告李成军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民,李成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3051号原告:李志民,男,193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哈拉道口镇。被告:李成军,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哈拉道口镇。原告李志民与被告李成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2017年7月10日,原告李志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志民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志民负担。审判员 陈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马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