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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民初16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杨煜平与张国胜、黄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煜平,张国胜,黄巧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1669号之一原告:杨煜平,男,198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树影,铜陵市铜区东郊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国胜,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告:黄巧华,女,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本院在审理杨煜平诉张国胜、黄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凡宗雨审 判 员  周 泽人民陪审员  舒宝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邾海霞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