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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执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雪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雪仙,汤建军,江西省赣林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697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县旭日街道办旭日北大道2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7057423465。法定代表人:杨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雪仙,女,1969年12月12日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汤建军,男,1966年8月9日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江西省赣林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三经路204号3栋,组织机构代码67243942-X。法定代表人:王晓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1121民初3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徐雪仙,汤建军,江西省赣林担保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归还申请人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9,400元,执行费42,400元,合计人民币4,061,800元,但被执行人徐雪仙,汤建军,江西省赣林担保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雪仙,汤建军,江西省赣林担保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061,800元或提取等额收入。在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雪仙,汤建军,江西省赣林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提取收入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胡佐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