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21民初3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张停停与韩长虹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停停,韩长虹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3118号原告:张停停,女,199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女,196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系张停停婆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静,安徽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长虹,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张停停与被告韩长虹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张停停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停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停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停停负担。审判员  苏菁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韦秋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