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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4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郭殿兴与磐石市烟筒山镇官马村村民委员会、宋国仁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殿兴,磐石市烟筒山镇官马村村民委员会,宋国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4执209号申请执行人:郭殿兴,男,1962年11月23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磐石市烟筒山镇官马村村民委员会,住所:磐石市烟筒山镇官马村。被执行人:宋国仁,男,1968年1月23日生,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郭殿兴与被执行人磐石市烟筒山镇官马村村民委员会、宋国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2016)吉0284民初7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岩审 判 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冯静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