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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8民初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湖北鑫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与方国荣、杜桂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鑫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方国荣,杜桂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8民初1173号原告湖北鑫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城隍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熊乃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大祥,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方国荣,男,汉族,1970年8月28日出生,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被告杜桂珍,女,汉族,1972年9月1日出生,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原告湖北鑫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国荣、杜桂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2017年7月10日庭审中,原告湖北鑫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本案方国荣不是与原告发生业务往来的方国荣为由,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鑫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29.8元,减半收取计4114.9元,由原告湖北鑫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满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石春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