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5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朱清辉、梁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清辉,梁刚,王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5执154号申请执行人朱清辉,男,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梁刚,男,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临桂县。被执行人王艳玲,女,198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申请执行人朱清辉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5)星民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除本院通过实施网络划拨被执行人王艳玲银行的存款收入,申请执行人债权得到部分实现外,本院经查被执行人梁刚、王艳玲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执行人亦确认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的事实。依照>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已生效的(2015)星民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5)星民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恢复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兴华审判员 莫达志审判员 杭德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梁萝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