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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民特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广西防城港德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马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西防城港德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马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民特7号申请人:广西防城港德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新港路。法定代表人:张哨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恩,上海汉盛(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马辉,男,198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介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春,广西维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广西维冠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广西防城港德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马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申请人广西防城港德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广西防城港德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广西防城港德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审判长 崔 静审判员 禤汉奇审判员 刘帅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廖 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