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民初2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建兄与叶颖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建兄,叶颖颖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2697号原告:金建兄,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青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波,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美林,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叶颖颖,女,1993年8月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青田县。原告金建兄与被告叶颖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金建兄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建兄撤诉。案件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计58元,由金建兄负担。审 判 员 ��何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季 姿 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