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菏泽市宝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武祥稳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菏泽市宝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武祥稳,李桂芹,梁来全,张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270号申请执行人:菏泽市宝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经济开发区岳程办事处327国道北侧,组织机构代码证78346248-9。法定代表人项锋,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武祥稳,男,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郓城县,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桂芹,女,1972年0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郓城县,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梁来全,男,1979年06月07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颖,女,1976年04月16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菏泽市宝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武祥稳、李桂芹、梁来全、张颖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经济开发区法院(2015)菏开商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有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经济开发区法院(2017)鲁1791执27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西磊审 判 员 石 军代理审判员 葛广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贾会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