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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5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宋厚强与宋建军、王会珍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厚强,宋建军,王会珍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7民初5570号原告:宋厚强,男,196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宋建军,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王会珍,女,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宋厚强与被告宋建军、王会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厚强与被告王会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建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厚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共同偿还代偿款8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7月9日,被告宋建军为工程垫资,在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借款150000元,被告王会珍、原告宋厚强及宋厚鑫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因逾期未还,赣榆农商行向贵院起诉,要求将借款人和担保人偿还借款本息。2017年3月30日,贵院作出(2017)苏0707民初2343号民事判决,判令宋建军归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王会珍、宋厚强、宋厚鑫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7年4月24日,原告代为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和诉讼费计80000元。原告依法履行了代偿义务,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王会珍庭审中辩称,原告起诉我没有依据。我只是担保人。最初在2013年7月左右,宋建军要求我担保这笔贷款,我当时很不情愿,到了银行我直接什么没看就签名了,后来的事情我都不知道。现在说我们是夫妻关系,只是名义上的,我一个人带两个孩子,我身体也不好,打工维持生活。被告宋建军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7月9日,被告宋建军作为借款人,原告宋厚强、作为借款人妻子的被告王会珍及案外人宋厚鑫作为担保人,与作为贷款人的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签订《最高额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50000元;借款用途为工程垫资;贷款期限三年;由贷款人将款项划入借款人账户;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间为贷款到期之日起两年。贷款人在合同上签章;借款人宋建军和作为担保人的其妻王会珍与担保人宋厚强、宋厚鑫在合同上签名、捺印。2014年6月11日,被告宋建军向贷款人出具《借款凭证》,贷款金额150000元;贷款期限为2014年6月11日至2015年5月20日。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未归还借款。贷款人向本院提起诉讼,经本院审理并判决,借款人宋建军归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罚息;担保人王会珍、宋厚强、宋厚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作为担保人的原告宋厚强于2017年4月24日向贷款人归还了借款本金及利息、诉讼费用等共计80000元。后原告向作为借款人及担保人的二被告夫妻追偿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已经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作为借款人的被告以自然人的身份向贷款人借款,原告及借款人妻子和案外人等为其担保。借款到期后,经贷款人催要,借款人及担保人均未履行还款义务。贷款人向本院诉讼并经本院判决后,作为担保人的原告向贷款人偿还了部分贷款及利息、诉讼费用等,履行了担保义务。原告就其归还的贷款依法取得债权。该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后作为借款人及其妻的二被告未将该款支付给原告。作为借款人的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所述,作为担保人的原告向作为借款人的被告夫妻追偿已归还所担保债权的诉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建军、王会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宋厚强代偿款8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由二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杨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征附:一、本判决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根据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