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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6民终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黄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6民终1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黄某,女,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亚军(黄某之父),男,住湖北省仙桃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刘某,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上诉人黄某因与上诉人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4民初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因当事人争议大,案情复杂,2017年5月18日,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审限延长60天。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黄某与刘某在离婚前是否均存在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4民初85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仙桃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黄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刘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苏 哲审判员 颜 鹏审判员 赵湘湘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XX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