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赵晓霞、赵素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晓霞,赵素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81刑初27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晓霞(曾用名赵彩霞),女,1981年12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柘城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柘城县。因本案,2016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海宁市看守所。被告人赵晓霞(曾用名赵小霞),女,1982年2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柘城县,公民身份号码412327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柘城县城关镇长乐西路***号附**号。因本案,2016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海宁市看守所。被告人赵素梅,女,1985年7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柘城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柘城县。因本案,2016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海宁市看守所。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7]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晓霞(1981年生)、赵晓霞(1982年生)、赵素梅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追加起诉。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9日、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鲍艳艳、余雷及宋丰苓出庭支持公诉,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晓霞(1981年生)、赵晓霞(1982年生)、赵素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公民私有财物,价值25300余元,数额较大,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归案后,被告人赵晓霞(1982年生)、赵素梅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可分别依法从轻处罚。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及视听资料、住宿登记表,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意见,抓获经过及人口信息等证据。据此,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分别判处。三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未提出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1日,被告人赵晓霞(1981年生)、赵晓霞(1982年生)、赵素梅经预谋,结伙窜至海宁市海洲街道皮革城,由被告人赵晓霞(1981年生)盗取衣物、被告人赵晓霞(1982年生)吸引店员注意力、被告人赵素梅将窃得的衣物予以转移,三被告人分别窃得皮革城D座裘皮大厦一楼菲律宾路13号裘某店被害人周某价值5000元的裘某牌白色女款中长水貂外套1件,二楼英格兰路18号纤姿夫人店被害人施某2价值6000元的威娜皇后牌珍珠色女款中长水貂外套1件,二楼俄罗斯街2号UNIUWO店被害人祝某价值4000元的UNIUWO牌黑色女款水貂外套1件,AD天桥20号杰杰妮店被害人陈某价值共计1900元的黄色女款皮毛拼尼外套1件、蓝色女款皮毛一体外套1件,A座二楼浙江路35号QUZI店被害人姚某价值共计1700元的QUZI牌黑色女款羊剪绒短外套1件、黑色女款短夹羽绒羊皮外套1件。案发后,上述赃物均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已分别发还各被害人。另外,2016年12月11日至12日间,被告人赵晓霞(1981年生)、赵晓霞(1982年生)、赵素梅结伙采用同样的方式在海宁市海洲街道皮革城内,窃得价值共计6715元的欧泊雅牌黑色女款羊皮外套1件、篮博莱雅牌黑色女款中长羊皮外套1件、DRUGA牌黑色女款羊皮外套1件、淡粉色女款中长仿皮毛一体外套1件、芭黎香妃牌黑色女款羊皮外套1件、WPKDS牌黑色男款羊皮外套1件、女款皮裤3条、女款手提包2个、兔毛挂件2只、亚美牌女款长皮夹1个、女款皮手套2副。案发后,上述赃物均被公安机关追回。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某、陈某、施某2、姚某、祝某陈述,证人邱某2证言,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及视听资料、住宿登记表,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意见,抓获经过及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综上,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晓霞(1981年生)、赵晓霞(1982年生)、赵素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秘密窃取公民私有财物,共计价值253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间地位、作用基本相当,不区分主从犯,犯罪情节上的差异,量刑时酌情予以体现。归案后,被告人赵晓霞(1982年生)、赵素梅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可分别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晓霞(1981年生)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赃物均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晓霞(1981年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2018年2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赵晓霞(1982年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2017年11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赵素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2017年12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扣押的各类品牌外套6件、皮裤3条、手提包2个、兔毛挂件2只、长皮夹1个、皮手套2副,予以没收,由海宁市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啸崎代理审判员 帅 剑人民陪审员 金德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亚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