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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3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福成与被执行人张喜春、梁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福成,张喜春,梁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3执377号申请执行人刘福成,男,197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执行人张喜春,男,196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执行人梁晓燕,女,196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申请执行人刘福成与被执行人张喜春、梁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建商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梁晓燕作出还款计划如下:在2017年7月20日前,尽力张罗给付他人民币30,000.00元,判决书中剩余的欠款每个月还给刘福成3,000.00元,自2017年8月29日开始分期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建商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项宏权陪审员  王 强陪审员  张文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丁项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