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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6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章伟民与被执行人田旺生故意伤害人身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伟民,田旺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6执163号申请执行人章伟民,男,汉族,1985年11月2日生。被执行人田旺生,男,汉族,1979年2月1日生。申请执行人章伟民与被执行人田旺生故意伤害人身侵权纠纷一案中,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的(2015)青刑初字第1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章伟民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司法��询,但被执行人田旺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申请执行人章伟民书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青刑初字第1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小元审判员 田茂& # xB;审判员 吕   元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吕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