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2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吴志会与张进才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志会,张进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22执125号申请执行人:吴志会,男。被执行人:张进才,男。申请执行人吴志会与被执行人张进才健康权纠纷一案,瓜州县人民法院(2015)瓜民一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款81207.79元,诉讼费1118元,执行费1135元,合计83460.79元。在本案执行中,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张进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线索,致本案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执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明审判员 贾宏伟审判员 赵 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满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