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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民申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韦振、张丰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韦振,张丰海,张传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民申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韦振,男,195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冠林,山东铜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忠军,山东铜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丰海,男,194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传顺,男,196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再审申请人韦振因与被申请人张丰海、张传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14民终1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牛忠锋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延军审判员  吴东锋审判员  郝全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高 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