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民申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韦振、张丰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韦振,张丰海,张传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民申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韦振,男,195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冠林,山东铜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忠军,山东铜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丰海,男,194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传顺,男,196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再审申请人韦振因与被申请人张丰海、张传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14民终1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牛忠锋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延军审判员 吴东锋审判员 郝全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高 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