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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刑更1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罗方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方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更1635号罪犯罗方建,男,198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7日作出(2010)浙台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方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同案被告人等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2年5月15日以(2010)浙刑一终字第25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其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7年5月15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罗方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内获得六个表扬。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全部罚金。另查,2012年8月24日,罪犯罗方建在罪犯思想自传写道“…自己未能经住诱惑,自己也开始吸毒…”。2017年6月7日,本院提询审理时,其称自己没有吸毒史。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原有考核积分换算衔接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思想自传、本院提讯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方建在服刑期间,虽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其所犯罪行严重扰乱当地社会秩序,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综合罪犯罗方建犯罪的性质、情节等,尚不能认定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方建不准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革人民陪审员  胡希群人民陪审员  宋红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钱 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