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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民申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长春市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蛟河分公司与陆桂艳、高中酉、郭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长春市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蛟河分公司,陆桂艳,高中酉,郭勇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申6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长春市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蛟河分公司,住所地蛟河市经济开发区世纪路北正恒公馆售楼处。法定代表人:郭景慧,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中庆。委托诉讼代理人:丛谷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陆桂艳,1984年4月1日生,公务员,住蛟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富,住吉林省蛟河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高中酉,住蛟河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郭勇,住蛟河市。再审申请人长春市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蛟河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陆桂艳、高中酉、郭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2015)蛟民二初字第9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申请再审称:1.中级人民法院程序违法,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形式的出庭通知。2.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从未将公司委托高中酉进行管理,授权高中酉的委托书系其伪造的。3本案实际不是商品房买卖行为,陆桂艳不是善意第三人,而是和郭勇个人之间的抵债行为或勾结在一起的欺诈行为,申请人没有收到钱款,付款方式记载的是抵账房,顶郭勇工程款,申请人出具所谓收款收据系伪造的。综上,请求将本案进入再审。被申请人陆桂艳和高中酉提出陈述意见称:原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请求。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一、蛟河市公安局受案回执及鉴定通知书,证明高中酉在我公司与贷款公司签合同盖的公章是伪造的,对此事公安局已立案。二、印章交接单,证明被申请人自称的高中酉受委托这件事是虚假的。一审的时候我提出对陆桂艳及高中酉的笔记进行鉴定,但是一审法院没有进行鉴定。被申请人陆桂艳对证据质证称:一、对真实性没有,一审法院要求申请人对公章进行鉴定,但是没有结果;二、与我无关。被申请人高中酉对证据质证称:一、公章是真实的,申请人是诬陷,鉴定说是两个不同的公章,没说我的公章是假的公章;二、我要求赵景国出庭,赵景国可以证明申请人说的不属实,我认为交接单是伪造的。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与陆桂艳关于车库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上及收款收据上加盖了公章,申请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公章系伪造的,至于陆桂艳的出资方式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及履行,申请人未能履行合同,陆桂艳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申请人长春市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蛟河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长春市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蛟河分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郭春明审 判 员  李 炜代理审判员  王宏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禹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