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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2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达州市融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徐小东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达州市融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徐小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2执311号申请执行人达州市融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徐小东,男,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达州市融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徐小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1702民初13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达州市融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截止2017年7月8日,被执行人徐小东尚欠申请执行人达州市融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车款161336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徐小东下落不明,本院依职权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7)川1702执31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就剩余债权161336元及利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立波审判员  蒲 军审判员  赵黎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帅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