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刑初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周莉林被控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莉林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6刑初841号公诉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莉林,男,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洪雅县。1994年1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6年7月16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公诉刑诉[2017]8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莉林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小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莉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2日至3月6日,被告人周莉林伙同徐某(在逃),在位于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办事处长治路四段的“鑫浩茶楼”内,利用“重庆时时彩”开设赌博场所,并按照赌客投注赌博金额的5%抽成,后被民警挡获。至案发,被告人周莉林、徐某在“重庆时时彩”账户上共计收取了投注的赌资人民币172018.18元,抽成渔利共计人民币8600余元。另查明:1、重庆时时彩已于2015年2月初,全面停止了互联网销售彩票;2、现场挡获参与赌博的违法行为人刘某(1)、杨某某、张某,均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行政拘留2日;3、违法行为人刘某(2)因在该场所收取赌资并为赌客下注,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莉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说明,重庆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出具的回复材料,被告人周莉林的到案经过,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周莉林的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人刘某1、杨某某、张某、刘某2的证言及辨认,公安机关扣押物品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网上赌博“新乐平台”的照片资料,随案移送物品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暂扣款票据,视听资料,被告人周莉林的供述及其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莉林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莉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具有犯罪前科,在量刑时予以考虑。鉴于被告人周莉林能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周莉林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莉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7日起至2017年11月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二、对扣押在案的赌资人民币110元、电脑主机一台、笔记本电脑二台,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肖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