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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伍从凯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从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刑初2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被告人伍从凯,男,197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云阳县人,个体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住重庆市万州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辩护人陈东,重庆正章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渝检二分院诉一刑诉[2017]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从凯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官张凯铭、检察官助理陈聃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冉某1、王某、谭某及诉讼代理人况兰,被告人伍从凯及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陈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人及其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出具谅解书,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2017年1月14日0时许,被告人伍从凯回到重庆市万州区家中,发现被害人冉某2(男,时年40岁)与妻子熊某1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伍从凯与冉某2发生争执后持水果刀捅刺冉某2胸部一刀,致其当场死亡。经鉴定,冉某2系被单刃锐器刺击胸部致心脏破裂死亡。2017年1月14日,伍从凯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伍从凯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伍从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伍从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陈东认为被告人伍从凯有自首行为,被害人在本案中有重大过错,伍从凯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请求对伍从凯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4日0时许,被告人伍从凯回到重庆市万州区家中,发现被害人冉某2(男,殁年40岁)与妻子熊某1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伍从凯与冉某2发生争执后持尖刀捅刺冉某2胸部一刀,致其当场死亡。伍从凯报警后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致死冉某2的事实。经鉴定,冉某2系被单刃锐器刺击胸部致心脏破裂死亡。上述事实,有经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公安机关《报警案件登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说明、拘留、逮捕等法律文书证实2017年1月14日凌晨1时许,伍从凯报案称在家里杀了人。民警赶到现场发现有一男子躺在主卧室地板上已经死亡。随后民警将伍从凯控制,伍从凯被抓获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述自己用刀刺死冉某2的事实。2.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门诊病历、物证尖刀一把、扣押笔录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作案工具笔录及照片、辨认尸体笔录及照片、辨认照片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1)现场方位、发现血迹、尖刀等情况,并对血迹、尖刀等进行提取。(2)伍从凯到案后,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了人身检查,提取了其衣物等物品。案发后,伍从凯对案发现场、作案工具、被害人尸体进行了辨认无异议。(3)冉某3对被害人尸体进行辨认无异议,熊某1对冉某2照片进行辨认无异议。(4)提取王某、冉某1血样备检,提取熊某1阴道分泌物备检。3.DNA检验报告、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证明根据尸检,结合毒化检验鉴定及DNA检验报告,综合分析认为死者冉某2应属心脏破裂死,致伤工具分析推断为具有一定长度、刀背有齿状突起的单刃锐器可以形成。鉴定意见为冉某2系被单刃锐器刺击胸部致心脏破裂死亡。DNA检验报告还证明冉某2右手食指指甲缝擦拭物与熊某1阴道分泌物DNA在D8S1179等16个STR基因座基因型一致,说明冉某2与熊某1有过亲密接触。4.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证实被告人伍从凯作案时已年满十八周岁,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5.谅解书、结婚证复印件,证实被害人亲属对伍从凯的行为予以谅解以及被害人冉某2的婚姻状况。6.证人谭某证实,2017年1月13日她和丈夫冉某2从外地回到重庆市万州区,当晚准备住她二妈冉某4家,晚上9点多钟,冉某2说他到他堂弟家去,之后直到公安机关联系她才知道冉某2死了。并证实他们夫妻之间感情一般,冉某2平时喜欢聊微信。7.证人熊某1证实,她和丈夫伍从凯在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三段开了一个麻将馆,平时都是她在照看。案发半年前,她加入了一个微信群,从群里认识了一个昵称“中国”的男子,两人联系密切后互相留了电话号码,聊天时她把开店和家里原地址给他说了,也邀请他到家里来玩。2017年1月12日晚12点多钟,他发微信说要回万州,要到找她玩儿,她当时也答应了。第二天中午,他叫她出来玩儿,两人见面后一直到下午4点多钟才分开。分开后二人继续聊微信,他就要到她家来,因丈夫当天晚上照看麻将馆,她就答应了。当晚11点多钟,她和那人一起到她家后发生了性关系,二人正在卧室睡觉时,她听见家里开房门的声音,接着听见丈夫伍从凯在喊她的名字,当时他们两个都慌了,那个男人穿了一条秋裤,上衣都没穿就躲到卧室窗台的防盗网处,她开了卧室门问丈夫为什么没在麻将馆,丈夫说今天回家睡觉,她就让丈夫去洗澡,好趁洗澡的时候把那个人放走,但丈夫就不洗了,就在家里乱翻说要找车钥匙,她感觉丈夫可能发现她有出轨的事,后来丈夫在卧室窗户处发现了那个男人,她和那个男人一起向她丈夫求饶,丈夫走出卧室手里拿了一把刀又进来,她上前拉住丈夫不想让丈夫伤害那个男人,但她没有拦住,那个男人见状想跑,丈夫就气冲冲的走上去捅了那个男人胸口一刀,捅了以后丈夫就到客厅打110报警并给她亲戚打电话,她看见那个男人胸口在流血,就拿衣服去堵接着那个男人就不行了,不久她爸妈来到她家,随后警察也来了把她和丈夫伍从凯带到了公安机关。8.证人熊某2证实,2017年1月14日凌晨1点多钟,他接到女婿伍从凯打来的电话,叫他和妻子葛某并叫上儿子熊某2一起到伍从凯家去,他问是什么事,但伍从凯没有回答就把电话挂了。他先到伍从凯家,伍从凯说把人杀死了,已经报案了,并指着沙发上一把尖刀说就是这把刀捅的。他问伍从凯被捅的人是谁,伍从凯说他不认识。他就问女儿熊某1是怎么回事,熊某1也不回答。他们就站在客厅里等警察来。这时熊某2也来了,过了一会儿妻子葛某来到伍从凯家问熊某1怎么回事,熊某1也不回答。大概一二分钟后,警察就来了。9.证人熊某2证实,2017年1月14日凌晨1点多钟,他父亲熊某2来他房间敲门说伍从凯打电话叫马上去一下。他赶紧起床见母亲葛某也在往门外走,他到妹妹熊某1家后,伍从凯说杀了一个人,他问伍从凯报警没有,伍说已经报警了,他问人在哪里,伍从凯指了一下卧室,他走过去看见一双人的脚,就赶紧回到客厅也打了报警电话,然后就离开了熊某1家。10.证人葛某证实,2017年1月14日凌晨,他和丈夫熊某2正在睡觉时,熊某2接了一个电话对她说伍从凯叫去一下。她以为女儿熊某1和女婿伍从凯闹矛盾了,熊某2就先往女儿家去了,她过了20多分钟也到了女儿家,看见丈夫熊某2、女儿和女婿三人在房间里,她问出了什么事,伍从凯咕噜了一两句,但她没听清楚,她问女儿熊某1是怎么回事,熊某1也没有说话。大约过了几十秒,来了几个警察,一个警察问法医人还活着吗,法医说没有气了,刺到心脏上的。这时她才知道死了一个人。11.被告人伍从凯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证实2017年1月14日凌晨零时许,他从家里开的门市回家,开门后就喊妻子熊某1的名字,熊某1就把卧室门打开并虚掩起来,并站在卧室里头伸出来问他怎么回家了,并叫他快回店里,他见熊某1一直催促他到店里去,感到熊某1有点反常,这时又听见卧室阳台有花盆碰撞的声音,他就借口说家里可能来了小偷,到卧室门口朝里看了几眼又返回客厅喝水,这时又听到卧室阳台上传来声音,他心里明白熊某1可能和其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他进入卧室把阳台窗帘拉开,看见一个男人光着上身半蹲在阳台上,有个男人从窗台上跳下来与他发生了抓扯,他当时很气愤,就返回客厅拿了一把尖刀冲回卧室,熊某1见状上来拉他,他打了熊某1一耳光,这时那个男人准备往卧室外跑,他拿着刀上前捅了一刀,那个男子被捅后往后退靠在书桌边肚子上面在流血,他就把手机拿出来到客厅打了110,后来警察来到现场把他和熊某1带到公安机关。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规定,各证据之间互相印证,能够证明以上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伍从凯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陈东认为被告人伍从凯有自首行为,被害人在本案中有重大过错,伍从凯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请求对伍从凯减轻处罚的意见。经查,案发后,伍从凯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根据查明的事实及证据,本案系被害人冉某2与伍从凯妻子熊某1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引发,被害人对本案的引发有重大过错;本案审理期间,被害人亲属与被告人及其亲属达成调解协议,伍从凯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综合本案案情,对伍从凯予以减轻处罚。对辩护人的以上意见予以采纳。本院根据本案的事实、被告人伍从凯的具体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伍从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4日起至2023年1月13日止。)二、作案工具尖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 海审 判 员  薛 梅代理审判员  蒲金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郝灵犀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