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4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蔡某、黄某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黄某
案由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4刑初41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男,199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枣阳市。因本案于2016年9月12日被抓获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辩护人吴梦梦,浙江中坚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夏海潮,浙江瓯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某,男,199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洪山区。因本案于2016年9月27日被抓获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辩护人朱东岳,浙江浙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瓯检公诉刑诉[2017]4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伪造身份证件罪、被告人黄某犯收买信用卡信息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助理叶某,被告人蔡某、黄某及辩护人吴梦梦、夏海潮、朱东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的事实2015年12月,被告人蔡某经李某1(另案处理)介绍,向肖某(另案处理)购买骆某、栗某等人的信用卡信息(含银行卡及U盾、手机卡、身份证复印件)。随后,被告人黄某以人民币3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价格向被告人蔡某购买骆某的信用卡信息,并利用该信息以骆某的名义分别从“分期乐”信用消费平台(以下简称“分期乐”)、“人人分期”分期购物平台(以下简称“人人分期”)贷款1000元、5000元。同时,栗某的信用卡信息亦被他人用于从“人人分期”、“分期乐”分别贷款5000元、1000元。2016年8月,被告人黄某再次以3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蔡某购买马某2的信用卡信息,后利用该信息以马某2的名义在“分期乐”贷款1000元,并购物消费500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家属已向马某2代为还款2900元,并取得其谅解。审理期间,被告人蔡某、黄某与骆某、栗某达成赔偿协议,现已履行完毕并获得谅解。(二)伪造身份证件的事实2014年至2016年期间,为替他人报名成人自考,被告人蔡某在获取贺某等人的真实信息后,来到湖北省武汉市广埠屯电脑城以每张30元的价格先后伪造13张居民身份证用于注册学信网信息。2016年9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蔡某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关东街八一花园E1幢805室被公安人员抓获,涉案13张居民身份证亦被查获。经鉴定,被查获的13张居民身份证均系伪造。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同案犯李某1、肖某的供述,证人骆某、栗某、马某2、韩某、李某2、苏某、洪某,4、金某、王某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银行交易明细,调取证据清单,账单信息,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及照片,居民身份证鉴别书,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情况说明,报案登记、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导致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又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被告人黄某收买他人信息卡信息资料,并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其行为已构成收买信用卡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蔡某犯数罪,应予以并罚。鉴于被告人蔡某、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结合已赔偿骆某、栗某、马某2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等情节,予以不同程度地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与此相同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对辩护人朱东岳提出对被告人黄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某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4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2日起至2019年6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黄某犯收买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7日起至2017年7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蔡某的作案工具手机四部,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法亮人民陪审员 黄相华人民陪审员 周加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