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民初38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梁方友与南北联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方友,南北联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民初38401号原告:梁方友,男,1982年3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被告:南北联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10层211108.法定代表人:朱江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元,北京恒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方友(以下简称姓名)与被告南北联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北联合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梁方友、南北联合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梁方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南北联合公司支付梁方友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000元。事实和理由:南北联合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我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给公司造成损失。我认为,该公司解除行为无事实依据,属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南北联合公司辩称,我同意仲裁裁决的结果,不同意梁方友的诉讼请求。梁方友就本案劳动争议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2017年2月21日,朝阳仲裁委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16]第07297号裁决书,裁决:驳回梁方友的仲裁请求。梁方友不服该裁决书,诉至本院。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双方当事人均确认如下事实:梁方友于2015年4月20日入职南北联合公司,担任技术支持工作,月工资13500元,2016年2月22日南北联合公司向梁方友发出《辞退通知书》,其中显示:“梁方友:由于2016年度新疆地区重点项目类型较多急需解决方案技术支持,部门领导2月19日书面邮件通知你前往新疆出差,当日行政部为你预定好2016年2月22日出行车票。现你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公司对你的工作安排,导致车票作废,同时对新疆项目支撑造成延误,给公司造成了损失。根据公司员工手册,你此行为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处以500元以上负激励(绩效工资内体现)。根据上述情况,现公司决定终止与你的劳动合同,请你于2016年2月22日离开公司(工资结算至2月22日),同时请你于2016年2月23日前归还公司相关物品,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就双方劳动合同解除问题,梁方友主张其未发生不服从工作安排的情况,南北联合公司安排其出差,但未安排工作、住宿及联系人,没妥善处理好差旅费用,故其未到新疆工作,就其主张,梁方友提交了《电子邮件》及《录音》,《电子邮件》中显示“鉴于2016年度新疆地区重点项目类型较多急需解决方案支持,请于下周一前往配合新疆销售杜同亮开展销售工作”的内容,《录音》中体现有南北联合公司安排梁方友到新疆出差,双方就出差费用事先借支或事后报销及住宿安排等问题产生意见分歧,故梁方友到火车站后未实际出行,梁方友确认此前无费用未报销的情况。就解除依据,南北联合公司提供有《员工手册》(第二版)及《遵守(第二部)承诺书》,《员工手册》(第二版)9.3.5(6)约定有“不服从公司的正当管理,不按领导指令行事的,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处以500元以上负激励(绩效工资内体现)”的内容;遵守(第二部)承诺书》中显示有“本人梁方友已阅读了北京南北联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手册》(第二版),理解本手册的具体条款,并愿意在实际工作中认真遵守,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如有违反愿意接受公司按有关条款进行的处理”的内容及与梁方友姓名一致的签字字样。梁方友不认可员工手册的真实性,但认可上述签名的真实性。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出差不违反法律规定,属自主经营行为,劳动者应该服从。梁方友因出差费用预先借支或事后报销及住宿问题与南北联合公司产生意见分歧,其本人亦认可此前未发生过南北联合公司未为其报销的情况,其以此为由拒绝到新疆出差,应属未服从南北联合公司工作安排的表现。因南北联合公司提供的《遵守(第二部)承诺书》中显示有梁方友确认阅读且理解《员工手册》(第二版)的内容,梁方友亦认可签名的真实性,本院采信南北联合公司有关梁方友已阅读且知晓《员工手册》(第二版)的主张。南北联合公司因梁方友发生不服从工作安排的情形,根据《员工手册》(第二版)中9.3.5(6)的规定,决定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不支付经济补偿,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对梁方友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梁方友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梁方友负担(已交纳5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午阳人民陪审员 李秀娟人民陪审员 石树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