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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柳河便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柳河便民超市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初75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维国、刘龙彬,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被告柳河便民超市,经营场所河南省宁陵县柳河镇310路口。经营者李贵亭,男,汉族,1960年1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柳河便民超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审查认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代恭伟审判员  曹燚森审判员  许珍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侯 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