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镶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田宝梅、路素红、田永与闫钢龙、郝建云、张世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镶黄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宝梅,路素红,田永,闫钢龙,郝建云,张世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镶黄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镶执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田宝梅,女,汉族,住所地宣化县。申请执行人:路素红,女,汉族,住所地河北省。申请执行人:田永,男,汉族,住所地宣化县。被执行人:闫钢龙,男,汉族,现住河北省。被执行人:郝建云,女,汉族,现住河北省。被执行人:张世忠,男,汉族,现住河北省。田宝梅、路素红、田永与闫钢龙、郝建云、张世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镶黄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镶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闫钢龙、郝建云、张世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田宝梅、路素红、田永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闫钢龙、郝建云、张世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闫钢龙、郝建云、张世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送达之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闫钢龙、郝建云、张世忠房产登记信息及车辆登记信息反映出被执行人郝建云名下有一坐落在河北省尚义县建筑面积为87.05平方米顶层住宅楼,调查查明该房屋在当地农业银行有捌万元贷款尚未还清,被执行人闫钢龙、张世忠名下无房产,三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证券登记信息。经本院调查尚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银行、华夏银行、北京和河北地区农商银行等多家银行和京东、阿里巴巴查询存款未发现有大额存款。被执行人郝建云、被执行人闫钢龙和被执行人张世忠均无固定工资收入,被执行人郝建云名下唯一住房地处偏远且尚有银行贷款未还清不宜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闫钢龙现已去向不明。现该三名被执行人已被我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由于三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时无法实际执结,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闫钢龙、郝建云、张世忠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闫钢龙、郝建云、张世忠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田宝梅、路素红、田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景 旭审判员 额日德木图审判员 李 昇 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苏 日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