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4执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申请执行冯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4执848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生于1972年,汉族,住大竹县。被执行人:冯某某,男,生于1974年,汉族,住大竹县。本院在执行陈某某申请执行冯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724号执8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文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黄文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