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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4执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申请执行冯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4执848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生于1972年,汉族,住大竹县。被执行人:冯某某,男,生于1974年,汉族,住大竹县。本院在执行陈某某申请执行冯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724号执8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文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黄文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