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民辖终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中建国际工程有限公司、高曙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建国际工程有限公司,高曙光,江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民辖终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125号。法定代表人:王晓光,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曙光,男,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丽,女,1971年10月5日,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上诉人中建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曙光、江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7)皖1702民初36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中建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消防安装工程分包施工合同履行存有争议,合同履行地于实体审理前无法确认。上诉人非合同主体,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上诉人实际经营地址位于合肥市××海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其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管辖权异议审查系形式审查非实体审查,被告是否适格非属管辖权异议审查之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四类特殊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包括建设工程承包、转包、分包、挂靠等与建设工程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本案依法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一审适用法律不当,但裁定结果正确,故对中建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文革审判员 金本淳审判员 叶光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