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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民初4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蒋焕娟与李冬、吴松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焕娟,李冬,吴松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4408号原告:蒋焕娟,女,196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许凤云,浙江多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冬女,女,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告:吴松林,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焕娟与被告李冬女、吴松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焕娟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冬女、吴松林所有的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东方明珠苑A区3幢1单元102室的房屋产权〔房屋所有权证号: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号、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号〕,保全价值计人民币22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蒋焕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冬女、吴松林所有的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东方明珠苑A区3幢1单元102室的房屋产权〔房屋所有权证号: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号、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号〕,保全价值计人民币2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徐晨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钟梓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