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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宋喜国与金蒙有机食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喜国,克什克腾旗金蒙有机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146号申请执行人:宋喜国,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农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土城子镇石门沟村小张梁组。被执行人:克什克腾旗金蒙有机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本院在执行宋喜国与金蒙有机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蒙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宋喜国申请撤回对克什克腾旗金蒙有机食品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1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