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4财保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孙肖哲对曹德利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肖哲,曹德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财保35号之一申请人:孙肖哲,男,朝鲜族,1973年11月2日生,吉林省柳河县人,现住柳河县安口镇后林子村。被申请人:曹德利,男,1979年8月26日生,吉林省柳河县人,现住柳河县柳河镇建设委**组。申请人孙肖哲与被申请人曹德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孙肖哲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曹德利所有的车牌为吉E4S3**号江铃牌轻型普通货车。2017年7月10日,案外人徐希英自愿为被申请人曹德利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金额人民币5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肖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案外人徐希英自愿为被申请人曹德利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数额与申请人申请保全金额相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扣押被申请人曹德利所有的车牌为吉E4S3**号江铃牌轻型普通货车。案件申请费520元,由被申请人曹德利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晓军审判员 郑云鹏审判员 慕立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天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