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2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陈燕辉、张书华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陆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燕辉,张书华,陈老忠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322刑初152号公诉机关陆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燕辉,男,1987年2月3日出生于云南省师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师宗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9月27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陆良县看守所。辩护人刘绍英,云南东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书华(曾用名张国能),男,1989年10月17日出生于云南省师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师宗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9月27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2日经本院决定并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陆良县看守所。被告人陈老忠,男,1968年4月16日出生于云南省师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师宗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11月2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2日经本院决定并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陆良县看守所。陆良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诉刑诉(2017)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燕辉、张书华、陈老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红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燕辉、张书华、陈老忠,辩护人刘绍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6日,被告人陈燕辉雇用张书华驾驶其所有的一辆贵E×××××号重型罐式货车将其收购的烟叶欲运输至广东进行贩卖,并由被告人陈老忠(陈燕辉之父)驾驶一辆面包车在前探路。23时50分许,途经陆良县沙林加油站时被公安机关查获,重型罐式货车内装有烟叶14076公斤。经陆良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烟叶价值人民币66368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燕辉、张书华、陈老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价格鉴定结论书,证人陈某等人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案查获的烟叶,在案证据不能证实购买价格,且在运输过程中被查获,亦不存在销售价格,公安机关机关依法委托价格鉴定部门作出价格鉴定,并无不当。故被告人陈燕辉及其辩护人刘绍英提出的烟叶估价过高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燕辉、张书华、陈老忠非法收购、运输烟叶,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燕辉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书华、陈老忠起帮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陈老忠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张书华到案后能够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陈燕辉庭审中自愿认罪。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可对被告人张书华、陈老忠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被告人陈燕辉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燕辉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7日起至2022年3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张书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三、被告人陈老忠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张书华已缴纳罚金七万元,被告人陈老忠已缴纳罚金五万元,下余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查获的烟叶14076公斤,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方明良人民陪审员 张发贵人民陪审员 马俊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桂艺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