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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4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江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迎,江艳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4执264号申请执行人江迎。被执行人江艳杰。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迎与被执行人江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704民初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艳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江迎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银行、交管等部门,发现被执行人江艳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江迎也无法提供其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江迎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704民初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 冲审判员 李跃进审判员 汪向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姜胜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