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3执1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徐常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徐常斌,严婷婷,奉化兴润茗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3执11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登记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锦屏街道南山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8448410968(1/1)。代表人:周文光,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徐常斌,男,198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宁波市奉化区。被执行人严婷婷,女,198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宁波市奉化区。被执行人奉化兴润茗都置业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萧王庙街道永丰街活动堰路。法定代表人:沈明崇,系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与被执行人徐常斌、严婷婷、奉化兴润茗都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主动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213执1197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周梅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