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民初4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梅旭峰与李永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旭峰,李永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4468号原告:梅旭峰,女,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李永惠,男,196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旭峰与被告李永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虎子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旭峰撤回对被告李永惠的起诉。审 判 员 陈建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刘 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