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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2民初1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资阳市绿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建军、陈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阳市绿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刘建军,陈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2民初1413号原告:资阳市绿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和平路南段274号1号楼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791801444A。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澜,四川高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宇,四川高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建军,男,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藏日喀则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仕双,四川达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颖,女,198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藏日喀则市。原告资阳市绿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建军、陈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资阳市绿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资阳市绿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资阳市绿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郭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