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4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李婉茹与蒙城县昕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中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婉茹,蒙城县昕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中祥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2民初4416号原告:李婉茹,女,200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君,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蒙城县昕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鸿业未来城7号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336833444M。法定代表人:李中祥,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中祥,男,198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原告李婉茹与被告蒙城县昕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中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婉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蒙城县昕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中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婉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支付原告工资款3500元及相应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6年10月份进入被告蒙城县昕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岗位服务员,月工资2000元,被告李中祥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自2017年1月份至2017年3月份,被告共拖欠原告工资款3500元,为此被告于2017年4月1日向原告出具条据一份。后经原告一再催要,被告至今迟迟不履行支付义务。被告蒙城县昕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中祥均未答辩。本院认为,被告蒙城县昕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工资款,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认定。因原告在蒙城县昕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做服务员工作,被告李中祥的行为应为职务行为,其行为后果应由蒙城县昕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故原告要求李中祥承担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蒙城县昕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婉茹工资款3500元;二、驳回原告李婉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被告蒙城县昕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孙鹏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 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