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执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疆军区房地产管理局乌鲁木齐办事处与新疆顺通达车用气瓶检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疆军区房地产管理局乌鲁木齐办事处,新疆顺通达车用气瓶检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4执6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疆军区房地产管理局乌鲁木齐办事处,住乌鲁木齐市。负责人:马鹏程,该办事处主任。被执行人:新疆顺通达车用气瓶检测有限公司,住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李彩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6)新0104民初810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新疆顺通达车用气瓶检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7400元至本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吐尔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裴 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