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24执异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案外人邵文娟与申请执行人姜秀玲被执行人赵丹赵岩赵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秀玲,赵丹,赵岩,赵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24执异10号案外人:邵文娟,女,195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宁市东宁镇大城子村。委托代理人范若萍,黑龙江东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姜秀玲,女,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委托代理人:张凯,黑龙江东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丹,女,1980年2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大城子村。被执行人:赵岩,女,198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被执行人:赵强,男,198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东宁东宁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秀玲与被执行人赵丹、赵岩、赵强、赵志学(已死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邵文娟于2017年6月26日对本院以(2015)东执字第56号之三执行裁定,裁定变卖被执行人赵志学(已死亡)所有的位于东宁市东宁镇大城子村的东字第(2004)130203号房产及附属物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邵文娟称,案外人邵文娟与赵志学是再婚夫妻。赵志学与案外人邵文娟结婚前,自行为其大女儿担保,与案外人邵文娟无关。位于东宁市东宁镇大城子村的房产及附属物,是案外人邵文娟与赵志学的共同财产,人民法院不应执行赵志学与案外人邵文娟共同所有的位于东宁市东宁镇大城子村的房产及附属物全部财产,而只应执行该财产中属于赵志学部分的财产。本院查明,案外人邵文娟与赵志学是再婚夫妻。位于东宁市东宁镇大城子村的房产,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所有权人为赵志学。东宁市人民法院依申请人姜秀玲申请,以2017年3月6日作出的(2015)东执字第56号之三执行裁定,裁定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152824.5元的价格变卖赵志学所有的的位于东宁市东宁镇大城子村的房产及附属物。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案外人是否是权利人;位于东宁市东宁镇大城子村的东字第(2004)130203号房产,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所有权人为赵志学;因此应认定赵志学为该房产权利人,而案外人邵文娟不是该房产的权利人。对案外人邵文娟提出的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邵文娟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曲 志审判员 刘 静审判员 解本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周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