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2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晓辉与徐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辉,徐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2民初2816号原告:张晓辉,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被告:徐达,男,1983年2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住赤峰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张晓辉与被告徐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晓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晓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8日,被告因急需用钱在原告处借款10000元,并于借款当日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口头承诺几天就还,并承诺利息2分。但此款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故意推拖拒还。被告徐达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此款经原告催要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及原告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上述法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晓辉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6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艳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褚作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