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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22民初1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湟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田连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湟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连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2民初1682号原告:湟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湟中县。法定代表人:赵自俭,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宪忠,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生财,该社客户经理。被告:田连有,男,1963年11月24日出生,住青海省湟中县。原告湟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田连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湟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湟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田连有已偿还借款本息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湟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湟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石丽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马玉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