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4执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庆彬与被执行人李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彬,李传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4执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庆彬,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宁安市卧龙朝鲜族乡。被执行人李传兵,男,汉族,职工,住所地宁安市宁安镇西安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庆彬与被执行人李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传彬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应予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084执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林审判员 姜宏远审判员 牛传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史冬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