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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23民初1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康平县金华瑞农资有限公司与裴亚林、刘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平县金华瑞农资有限公司,裴亚林,刘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23民初1105号原告:康平县金华瑞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康平县沙金乡。法定代表人:李建男。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凌秀娟,女,1984年8月13日出生,蒙古族,住址: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现住康平沙金乡嘎土村。被告:裴亚林,男,45岁,住址:康平县。被告:刘罡,男,50岁,住址:康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平县金华瑞农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裴亚林、刘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原告康平县金华瑞农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平县金华瑞农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平县金华瑞农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95元,减半收取347.5元,由原告康平县金华瑞农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 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孙明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