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81民初28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林忠义、段玉琼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忠义,段玉琼,黄木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2864号之一原告: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石码镇港林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1566293585。法定代表人:庄江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坤明,男,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林忠义,男,196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龙海市,现羁押在龙海市看守所。被告:段玉琼,女,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告:黄木泉,男,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原告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忠义、段玉琼、黄木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当事人现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87元,减半收取计543.5元,由原告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亚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丁桂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