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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财保12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临沂市沂蒙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临沂金海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临沂市沂蒙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临沂金海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财保1212号之一申请人:临沂市沂蒙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沂河路中段中国五金机电城。法定代表人:王鸿咏,董事长。被申请人:临沂金海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坪上镇山底村。法定代表人:王相波,总经理。申请人临沂市沂蒙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金海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临沂市沂蒙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临沂金海汇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临沂市沂蒙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鸿咏以其所有的凌志牌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码鲁Q×××××)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临沂市沂蒙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临沂金海汇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由被自行看管、使用,但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案件申请费2920元,由申请人临沂市沂蒙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董明君审 判 员  陈黎明人民陪审员  吕全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咸瑞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