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石森与湖北薯XX物科技有限公司、王中安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森,湖北薯XX物科技有限公司,王中安,王国强,刘学龙,邵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413号申请执行人:石森。被执行人:湖北薯XX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强,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中安。被执行人:王国强。被执行人:刘学龙。被执行人:邵珺。关于执行申请执行人石森与被执行人湖北薯XX物科技有限公司、王中安、王国强、刘学龙、邵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大冶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281民初26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石森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湖北薯XX物科技有限公司、王中安、王国强、刘学龙、邵珺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及利息。1.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湖北薯XX物科技有限公司、王中安、王国强、刘学龙、邵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湖北薯XX物科技有限公司、王中安、王国强、刘学龙、邵珺未实际履行。2.本院多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北薯XX物科技有限公司、王中安、王国强、刘学龙、邵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湖北薯XX物科技有限公司、王中安、王国强、刘学龙、邵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对被执行人邵珺的固定工资收入每月扣留500元。5.于2017年5月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北薯XX物科技有限公司位于黄石市经济开发区汪仁镇王叶村的厂房1-3层(黄房权证经字第××号,建筑面积为:1115.31平方米)。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湖北薯XX物科技有限公司、王中安、王国强、刘学龙、邵珺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石森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281执4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裕春审判员 余砚文审判员 曹中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许红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