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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1民初2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敏与楚银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敏,楚银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民初2077号原告张敏,女,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亓帅,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楚银风,女,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敏诉被告楚银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昕璐 来自